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号)显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7月8日。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其网店网页上对产品的参数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从事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华硕公司在该案调查中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交材料。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不当之处,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故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号
当事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Q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
联系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rc/30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