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
作者:田语
金融界3月24日消息伪造法院公章、自制法院执行裁定书、高息转贷利差高达.88%,华日小贷公司及实控人莫英惠受到法律制裁。
一份法院判决书「()吉刑初1号」显示,华日小额贷款公司以个人名义成立数十家空壳公司,通过虚假购销合同套取吉林银行超9亿资金,伪造法院公章及法院执行裁定书获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0万。
天眼查显示,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年2月8日,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年5月15日,法定代表人由莫英惠变更为陈培珍。年2月1日,由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
空壳公司套取9.42亿,高息转贷利息差高达.88%
据公诉机关指控,华日小贷公司存在高利转贷、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事实等多项犯罪事实。
华日小贷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使用公司员工个人或者亲属名义登记注册成立数十家空壳公司。并以个人名义为其客户进行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套取吉林银行北京路支行信贷资金9.42亿元。
年3月,被告人莫英惠任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经理,孟某时任该公司业务部业务员,董某该公司审贷部业务员。
据披露,年至年,华日小贷公司利用其成立的这些空壳公司,以莫英志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套取吉林银行北京路支行信贷资金。
经审理查明,年4月22日-年12月31日,华日小贷公司向吉林银行北京路支行的77笔借款,通过员工及关联企业过手后,以高于原借款利率转贷至资金需求人,实际占用原借款资金9.42亿元。经审计,该公司获得高于原借款利率的转贷资金利息收入高达.30万元,利息差最高为.88%。
判决书同时披露了伪造法院公章及法院执行裁定书的细节。两贷款人刘某、孙某因向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80万元,找到青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孙某提供自己名下的房产两套作为反担保,因银行要求提供房产的查封裁定书或抵押登记,莫英惠指使董某伪造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两份,董某使用电脑软件复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伪造法院执行裁定书交予银行。获得舒兰市农村商业银行向刘某、孙某发放的贷款,共计80万元。后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明,其两份执行裁定书均系伪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被告人莫英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高利转贷罪。
华日小贷高利转贷被罚万,没收违法所得.3万上缴国库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2月,吉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核准该公司办理各项小额贷款等业务。被告人莫英惠于年至年3月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经营管理。年3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培珍(莫英惠母亲),经营范围变更为家用电器、食品、百货等批发零售等业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被告人莫英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终判决书显示,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犯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被告人莫英惠犯高利转贷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等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同时,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贷款“三查”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是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工作,职责没有履行到位,则很容易引发漏洞。同时,也会成为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多家银行因贷款“三查”不到位受到银保监会处罚,本案涉及的两家银行也因贷款问题也曾被银保监行政处罚,银行内控问题值得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ys/6317.html